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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关于批准发布《面膜》等5项化妆品行业标准的通知 近几年的行业新规新标准

创建时间:2017-06-24 11:25

根据2017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 第1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面膜》等5项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主要内容及实施日期见附件),现予公布。

5项行业标准编号、名称、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近年中国化妆品行业发展迅速,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特别是从2015到2017年,可以说是中国化妆品法规更新完善期,尤其是几部重要的法规的酝酿与发布,对我国的化妆品行业的现状、格局与发展产生的影响无疑是深远的。小编综合食品药品监管局和一些政府单位、管理机构、行业精英的精髓,盘点了中国化妆品行业新近出台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1、两证合一 明确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

     截止2017年4月10日全国完成“两证合一”的生产企业数共有3778家。其中广东省2112家,浙江367家,江苏254家,上海191家。目前全国仍有300多家企业未拿到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新的包装标示不再使用"QS"标志,此前使用原包装标示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2、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0157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更名后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将化妆品定义修改为: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3、修订《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新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正式实施

  2016年12月1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正式实施。该规范由国家食药监局于2015年12月23日发布,规定了化妆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通用要求、禁限用组分要求、准用组分要求以及检验评价方法等。

  与原卫生部印发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相比,新规细化和调整了化妆品安全技术通用要求,也清晰明确了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开展自查的情形及要求。



4、征求《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技术规范》等意见

20151021日,CFDA发布了包括“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与“化妆品抽样文书(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加强化妆品的市场监管。

 

5、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

20151223日,CFDA发布通告对2014630日发布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进行了调整更新,形成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新目录中,

1. 增加了覆盆子酮葡糖苷等9个已在特证中批准的原料,删除了9个重复的原料,规范了135个原料名称。

2. 拟对其中10个可能有安全风险的原料进行风险评估,现已向行业征求使用及安全评估资料。


6、《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南》征求意见

20151110日,CFDA发布的《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分别对《指南》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与要求、安全风险评估人员的要求、风险评估程序、毒理学研究、化妆品原料风险评估、化妆品产品安全性评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了明确,并提供了相关术语和释义。同时,《指南》附录中提供了化妆品原料风险评估报告和化妆品产品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式样。

 

7、征求《调整植物类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意见

20151110日,CFDA发布的该意见稿中,

一)明确了植物类化妆品新原料的来源。

二)提出了植物类化妆品新原料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三)减免了部分类别植物类化妆品新原料毒理学试验项目资料要求。

8、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变更

  2016年5月,国家食药监局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要求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申报行政许可的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的标识应当以产品实际测定的SPF值为依据。

  即产品的实测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产品的实测SPF值大于或等于2、小于或等于50时,应当标注实测SPF值;产品实测SPF值大于50时,应当标识为SPF50+。此前已获得批准文号的防晒化妆品,其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9、化妆品不得以“医生”命名

  4月,广东省食药监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命名有关事宜的批复》的通知,告知各化妆品企业自总局发文之日起,新申请备案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医生”等相关用语进行化妆品命名。对于已使用“医生”等相关用语且已备案的化妆品,企业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应修正,否则会被强制注销。

  截至12月28日,在国家食药监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平台上,以“梁医生”、“肽美医生”等命名的部分产品已注销,但仍有“米洛医生”、“美基医生”等产品还未注销。



9、跨境电商新政对化妆品行业

  2016年4月8日,财政部、发改委等11个部门制定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正式实施,将行邮税改为综合税,对进口货物实施一般贸易监管模式,要求其在通关环节中增加报送通关单,通关单需要产品在质检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具。新政过渡期为一年,截止日为2017年5月11日。

  新政一出,诸多跨境电商平台下架了部分商品,京东和1号店部分彩妆品类的最高下架比例达28.57%。11月15日,商务部发布消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的过渡期延长至2017年底。


10、单条化妆品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2016年8月,国家广电总局印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严格限制了医药广告播出的时长和方式,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美容等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不得以任何节目形态变相发布,不得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形式播出,且单条广告时长不得超过一分钟。


11、互联网化妆品广告须标明“广告”字样

  2016年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所有互联网广告必须显著标明“广告”字样,让用户可以识别。除此之外,APP、自媒体、微商等也要对自己发布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负责。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实施当日正好也是新《广告法》实施的一周年,上海市工商局晒出一年以来12件典型虚假违法广告的案列,其中,上海家化旗下品牌高夫的一款“净透火山泥洁面乳”,因在天猫的宣传页面中含有“排除肌肤毒素、舒缓消炎”等内容,属于违法使用医疗用语,被罚15万元。

12、化妆品消费税下调

  2016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取消对普通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并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规定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新政出台当天,欧莱雅(中国)宣布将相应下调部分产品零售价。昨日,青眼走访了武汉部分百货专柜,目前只有武商广场倩碧专柜称收到降价函,包括欧莱雅在内的其他外资品牌专柜称没有收到降价通知,也没有在近期调过价。